鄂尔多斯市鸿堡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任丘市耿氏电器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鸿堡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鸿堡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艳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处置不能,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四、2021年8月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