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2537号
申请人:吉安市齐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玻璃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60HM55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乐安大道**北侧8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162800094J。
法定代表人:李棠禄,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安市亿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深圳大道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J7FT2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齐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吉安市亿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吉安市亿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齐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吉安市亿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3016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36元,由原告吉安市齐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