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5民初934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乐安县,现住乐安县,
被告: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安县乐安大道西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162800094J。
法定代表人:李棠禄,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协商调解被告同意及时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计1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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