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12号
原告:安徽锦冠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95号华谊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1995215-X。
法定代表人:张宏国,董事长。
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新安村,组织机构代码68498438-8。
法定代表人:王乔,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锦冠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锦冠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为1595元,由原告安徽锦冠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