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97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工业园区芦潼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帆,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陆厍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了(2019)沪0118民初9710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4,800元财产的民事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4,8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吴小龙
人民陪审员 沈**
人民陪审员 马战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