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舒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79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保定市舒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舒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保定市舒宽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52,366.20元;二、被告保定市舒宽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152,36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届期,被告保定市舒宽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市舒宽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前按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此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本案件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