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398号
原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大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9554863K。
法定代表人:张文霞,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东风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67727793E。
法定代表人:李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