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24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
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霞。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海波。
原告***与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炳阳
书 记 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