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民申1282号
再审申请人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骏捷乌苏分公司)、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多方当事人在不同时期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土建施工合同》《土建补充协议》《土建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土建施工补充条款(二)》《债权债务转移暨财务调整协议书》等书面协议,二审法院未能全面、系统审查后作出合理认定,尤其是润成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合同地位、合同权利义务、角色转换等基础问题。二审法院关于“润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与二审法院(2021)新40民终412号民事裁定、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存在一定冲突,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可能,二审法院再审时应予统筹协调处理为宜。
综上,润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热依拉 · 买买提
审判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书记员 沙热古丽·达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