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新4003民初1396号
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显安装公司)与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丝路石化公司)、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润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202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思莉、王景新,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幼根(第二次开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刚(第一次开庭),被告淮南润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第一次开庭)、张泽云(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即“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为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所有,其作为甲方(发包方)于2016年6月5日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管理方)、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建设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X-2016-0605),该合同明确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管理方即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3日,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安装合同》(SX-XJLXSL-AZ-018),将案涉工程项目中的安装施工发包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6年9月1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安装补充协议》(RC-2016-09),将乙方主体变更为被告淮南润成科技公司,又因被告淮南润成科技公司的资质问题,《安装合同》(SX-XJLXSL-AZ-018)甲方主体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并由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与原告重新签订合同,亦即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与原告倒签日期2016年6月28日的《安装合同》(SX-LXSL-AZ-018),但被告淮南润成科技公司的管理主体、付款结算方式不变,该协议未尽事宜仍按原安装合同执行。从上述四份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原告最终与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建立了安装合同关系,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相应责任,但被告淮南润成科技公司负有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属债务加入,相对原告而言,二被告均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于被告淮南润成科技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安装合同已经终止履行,淮南润成科技公司与蓝星丝路石化公司之间系淮南润成科技公司向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出借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并获得固定收益的借贷关系,其不应再支付工程款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安装工程的造价认定。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银价鉴定2020[03]号(安装)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本项目工程造价为38,697,199.58元。原、被告均未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复核申请,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银价鉴定2020[03]号补1(安装)项目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本项目的安装工程及工艺设备保温工程鉴定总造价为43,508,433.53元(包含原鉴定报告银价鉴定2020[03]号鉴定造价38,697,199.58元,增加工艺设备保温4,811,233.95元)。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认为与原告约定将保温工程定价由185元/平方米变更为110元/平方米,保温工程的造价应按变更后的价格计算。经本院释明,蓝星丝路石化公司未对该补充鉴定意见书提出复核申请,亦未出示双方对保温工程定价另有约定的相应证据,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均未对(安装)项目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提出复核申请,应视为对该补充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对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安装)项目及工艺设备保温工程鉴定总造价43,508,433.53元,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鉴定费及优先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安装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安装项目施工完毕,并移交给原告,虽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辩称原告安装施工未经最终竣工验收,但通过原告出示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资料(文件)送审交接签收单及等证据,可以印证原告已向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原告即享有了向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主张价款的权利,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逾期未付,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又因本院已确认被告淮南润成科技公司亦负有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3,818,214.58元,因本院确认案涉工程项目安装及保温工程造价为43,508,433.53元,该工艺设备保温工程未过质保期,扣除预留的质保金481,123.4元(4,811,233.95元×10%)、二被告已付工程款29,788,709元,本院支持工程款13,238,601.13元。对原告主张储罐探伤费用8.37万元,应计入工程造价。因原告未出示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该笔费用,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抗辩保温工程未完工,不应支付工程的意见。庭审中查明,原告未完工的高压保温部分需要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联动试车后方能施工,且原告承诺在具备施工条件时,负责完成该部分保温工程,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抗辩原告应开具发票、移交施工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事宜的意见,虽案涉安装合同有开具发票及移交施工资料等事宜约定,但该事宜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合同的主义务,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属于其承担的合同主义务,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494,816元(按年息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本院支付以二被告应付工程款13,238,601.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工程款13,238,601.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的鉴定费30万元,因启动鉴定程序是为了最终确认案涉安装工程造价,关系到本案关键事实的查清,按照原告主张欠付的工程款1950万元,及本院支持的工程款13,238,601.13元,本案产生的司法鉴定费30万元应由原告和二被告按比例分担,二被告应承担鉴定费203,670.79元(13,238,601.13元÷1950万元×30万元)。原告主张对其已完成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与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签订的《工程尾项协议》,因至今未联动试车而未履行完毕,安装工程的高压保温部分因不具体施工条件,亦未完工。故原告主张对其已完成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过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诉争的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诉争的安装合同竣工后交付审计至起诉时止,无审计结果,蓝星丝路石化公司亦认为审计未结束,工程价款不确定,无法确定给付金额。原、被告在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尚未确定应支付工程价款及给付时间,故本案未超过六个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可以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5日,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管理方)、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乙方、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X-2016-0605),甲、乙双方就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该合同法律责任主体为管理方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内容为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工程承包范围1.土建工程施工,2.罐区材料采购、制作、安装施工,3.相关设备的调试,4.试车;合同生效及工期为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45天完成装置调试单机试车运行条件。第二条性能考核。第三条质量标准。第四条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预估价1.3亿元,实际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最终决算价为准;2.定价方式(1)在单项子系统初步设计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对装置所需设备、材料及工程安装项目进行招标采购,(2)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招标,则由乙方进行各子系统的报价,甲方审核后作为各项子系统的合同价款,各项子系统的价款共同组成本合同总价;3.本合同价款由如下部分组成(1)各项子系统的设备总价,主体设备的结算价以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价款为依据,由乙方报甲方审批,经甲方确认后,双方确认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作为付款及工程决算依据;(2)各项子系统,各项设备、材料费以乙方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价款为依据,由乙方向甲方审批,经甲方确认后,双方确认签署的材料《材料采购合同》作为付款及工程决算依据;(3)采管费(固定收益)300万元;(4)项目建设服务费(固定收益)1500万元;(5)费率及取费为土建安装、装置安装合同及施工方案由甲方确认,乙方与施工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决算结果为结算依据,乙方配合;(6)损耗。第五条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因一方的责任导致另一方由此遭受损失的,守约方可向对方申请赔偿。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约定程序办理的有效的工程签证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双方责任,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生产、安装、自检测试、协助甲方进行系统试车(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竣工验收和投产运行准备等相关工作;2.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乙方淮南润信公司作为本合同项目管理方,江苏盛信公司作为本合同项目建设方,双方共同作为乙方承建本合同项目,管理方作为乙方的法律责任主体;本合同所称固定收益不因工程建设资金规模及完成工程量的多少,乙方的收益为固定值。合同价款支付、调整及结算的主要内容有该项目总承包预估价款为1.3亿元,甲方初期建设准备资金3500万元,甲方支付完初期建设准备资金,其余由乙方垫付建设,该工程甲方同意项目建设固定利润为1500万元、采管费300万元支付给乙方,共计1800万元;乙方垫付的工程款项甲方支付方式如下1.乙方完成设备装置试车完成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资金部分的20%,试车完成后6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资金部分的30%,试车完成后9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资金部分至80%,余款部分作为质保金,试车完成后12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2016年7月3日,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山东华显安装公司(承包人)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编号:SX-XJLXSL-AZ-018),合同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名称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工程地点新疆奎屯市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承包范围本装置(土建部分除外)系统内的全部设备安装、电气、仪表及附件设备的安装、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地,地下公用工程及工艺管线件、阀门的安装及本系统配套的设备、管道的防腐保温等,不限如此,凡是本装置系统开车需要的也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如:吹、扫、试压、单试、联试、消缺等,以达到开车需求为准。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2016年7月1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3天;合同价款暂估安装费3000万元(最终以竣工结算为准);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订立地点江苏省淮南市。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乔俊栋;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四、质量与验收;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月进度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报发包人审计人员审批后,于次月15日支付当月施工费的60%,承包方购买的主材支付到70%,施工结束、完成安装工程形式前必须具备的资料(如单试、联试、试压、吹扫、三查四定等)交档后一周内,施工费支付到70%,主材支付到80%(同时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装置系统开车运行3个月或春节前施工费支付到80%,主材费支付100%,审计结束一周内施工费支付到决算总价的90%,承包方同时提供全额建安发票,剩余10%的施工费留作质保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后二周内无息付清。七、材料和设备供应;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发包方招标采购的主体设备、阀门、管件、法兰、垫片、电线电缆、电缆槽架、电气仪表设备及附件以外,本工程安装所需的管材、型材、钢板及相关辅材、防腐保温材料等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八、工程变更19.设计变更及图纸范围外的增项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按程序先审批后实施,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在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后,才可以实施。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及现场签证单,进行变更施。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认可的结算报告后,若双方无争议,发包人应在二个月内完成该工程的结算及审计工作。结算依照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工程变更单、签证单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该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一年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附件二安全和文明施工协议;附件三环保、安全协议;附件四工程安全协议;附件五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016年8月19日,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建设单位)、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包人)、山东华显安装公司(承包人)签订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协议补充:由于工期紧张,钢材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且询价周期较长,影响工程进度,现将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项第13条C取费标准(承包方采购的主材按市场实际采购价,结合采购期该项材料市场价格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确定并进入决算)改为:钢价格均按计量同期最新的《奎屯市造价信息站》信息价计算,信息指导价(税前价)下浮20元/吨,并计入决算。无信息价按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三方共同询价确认。注:信息指导价为除税综合信息价,工程款支付及决算时应增加17%税率。
2016年9月16日,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甲方)与淮南润成科技公司(乙方),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原合同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RC-2016-08),鉴于2016年6月5日甲方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X-2016-0605)在项目运行实施过程中,由于原合同乙方主体发生变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主体变更原合同(合同编号SX-2016-0605)乙方主体为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经原合同乙方主体变化及甲方同意,现乙方主体变更为淮南润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淮南润成科技公司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承接原合同甲方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工作,乙方有义务、责任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管理;第三条工程项目乙方完成交付时间: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总工程量的90%,乙方在12月底前完成重整工段、加氢工段装置具备开车运行条件(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设备供应商不按合同规定按期到场导致土建、安装怠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新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安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项目总造价预估为人民币计:壹亿叁仟万元整(¥1.3亿元)含土建、设计、安装、设备采购及乙方300万元采管费和固定收益1500万元等,设备采购总金额按甲方确认的实际采购合同为基准。甲方支付35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最终决算价目扣除甲方3500万元,其余均作为乙方垫付资金,工程总造价如超出1.3亿元,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1)乙方支付设备款时,甲乙双方各承担50%(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直至甲方支付完初期建设准备资金3500万元(包含土建、安装、设计、催化剂、设备款项等主合同约定范围)。其余部分由乙方垫付。第六条后期甲乙双方所涉及的付款主体变更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016年9月17日,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甲方)、淮南润成科技公司(乙方)、山东华显安装公司(丙方)、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合同乙方)签订安装补充协议(RC-2016-09),协议约定:鉴于2016年6月5日甲方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X-2016-0605)在项目运行实施过程中,由于原合同乙方主体发生变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主体变更原合同(SX-2016-0605)乙方主体为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经原合同乙方主体变化及甲方同意,现乙方主体变更为淮南润成科技公司;第二条原安装合同(SX-LXSL-AZ-018)甲方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由于乙方资质原因无法在新疆办理备案手续等,合同主体需要变更,由甲方与安装方丙方重新签订合同,但管理主体、付款结算方式等保持不变,原合同乙方山东华显安装公司负责本项目工程资料的备案并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第三条关于前期所付出款项,原合同乙方山东华显安装公司全力配合甲乙双方进行财务账目调整,所涉及安装发票由山东华显安装公司直接开具给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第四条后续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条款,由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直接支付丙方,支付款项来源由甲乙双方共同配置;第五条未尽事宜按原合同(SX-LXSL-AZ-018)执行。
2016年9月17日,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发包人)与山东华显安装公司(承包人)签订安装合同(SX-LXSL-AZ-018),双方将合同签订时间倒签为2016年6月28日,该合同内容除合同订立地点为新疆奎屯市、项目经理未填写外,其余内容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和山东华显安装公司(承包人)于2016年7月3日签订的安装合同(SX-XJLXSL-AZ-018)内容一致。
2017年11月18日,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公司申请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在原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验收意见为:“工程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与合同要求,竣工资料已整理完成,参加验收人员一致同意验收”,建设单位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监理单位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签章确认。2017年11月26日,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公司向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移送安装工程资料及工程概(预)算书,双方约定自《决算书》交付蓝星丝路石化公司起20个工作日内,审计公司审计结束即2017年11月25日至2017年12月14日,审计公司出初稿,双方协商审计异议2017年12月25日前结束。
2018年5月12日,蓝星丝路石化公司(甲方)与山东华显安装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新疆蓝星丝路感化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显工程尾项的协议》,甲乙双方就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工程尾项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范围及方式:1.技改过程中的焊接辅材由乙方提供;2.技改过程中的主材由甲方提供;3.工程下料及焊接由乙方人员完成;4.甲方人员对技改项进行主材领取、搬运及辅助工作;5.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合。二、协议期限:从2018年5月12日至联动试车合格。三、质量保证:1.乙方对使用耗材保证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更换;2.乙方对施工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全部责任;3.甲方对主材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全部责任。四、收费标准:1.工程技改尾项甲方向乙方工人支付480元/天的劳动报酬。五、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耗材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调配或消极怠工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六、其他事项:工作量见附件。
2018年11月25日,山东华显安装公司向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发函,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就审计工作定案。被告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共支付工程价款29,788,709元,山东华显安装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成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保全费1万元。
另查明,2016年9月,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山东华显安装公司(乙方)、蓝星丝路石化公司(丙方)签订《债权债务转移暨财务调整协议书》,协议约定:1、三方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9月22日,甲方支付乙方预付安装费2,188,709元,因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全部由丙方接管,甲方对乙方的债权关系全部转移给丙方,以上债权均真实有效;2、经三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享有的2,188,709元债权转移给丙方,由丙方直接向乙方主张该笔债权,履行后面的合同,三方账户做相应调整,甲方交冲销乙方预付账款并冲抵预收丙方账款,乙方冲销甲方预付账款挂入丙方账款,丙方挂出对乙方的预付账款同时冲抵预付甲方账款,上述财务调整后剩余未完成的合同,由丙方按原签订的其它相关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履行。
再查明,山东华显安装公司就诉争的安装工程造价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委托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银价鉴字2020[03]号《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土建)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项目工程造价:38,697,199.58元。鉴定过程中,山东华显安装公司申请增加工艺设备保温内容及保温工程造价鉴定,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银价鉴字2020[03]号补1(安装)项目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为《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安装)项目》及工艺设备保温工程鉴定总造价为43,508,433.53元(包含原鉴定报告银价鉴字2020[03]号鉴定造价38,697,199.58元,增加工艺设备保温4,811,233.95元)。2020年6月29日,蓝星丝路石化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银价鉴字2020[03]号补1鉴定意见中涉及的保温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确认。经本院释明,蓝星丝路石化公司未就银价鉴字2020[03]号补1鉴定意见提出复核申请。山东华显安装公司因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0万元。
一、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238,601.13元及利息(以工程款13,238,601.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工程款13,238,601.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203,670.79元;
三、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就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安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工程款13,238,601.1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69元(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949元,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820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 判 长 胡凤琴
人民 陪 审员 陈永琴
人民 陪 审员 陈 群
书 记 员 徐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