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04民初54号
原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润成公司)诉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蓝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润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云、谢静,被告新疆蓝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新疆蓝星公司与淮南润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的性质,双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二、淮南润成公司主张解除《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淮南润成公司要求新疆蓝星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及赔偿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若支持,数额如何确定。
一、新疆蓝星公司与淮南润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的性质,双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对合同内容、特征、标的等主要条款及合同履行过程等进行全面理解和识别,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合同性质。本案中,从《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淮南润成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新疆蓝星公司审批的采购合同,垫付资金进行设备采购,协助新疆蓝星公司进行系统设备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竣工验收和投产运行准备等相关工作;新疆蓝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在重整工段、加氢工段设备装置试车完成后,分期支付淮南润成公司前期垫付的资金,并支付1800万元的固定收益。从合同履行方式来看,淮南润成公司在与新疆蓝星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按照新疆蓝星公司的指示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一些列设备采购合同,垫付资金购买涉案项目需要的设备,在设备到达项目现场后,与新疆蓝星公司一同验收设备。由此可见,《设备采购合同》本质是新疆蓝星公司委托淮南润成公司去采购设备,淮南润成公司是按照新疆蓝星公司的指示处理事务,且淮南润成公司购买的设备最终归新疆蓝星公司所有,即法律后果是归属于新疆蓝星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合同性质,即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淮南润成公司与新疆蓝星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关于新疆蓝星公司辩称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本案中,新疆蓝星公司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X-2016-0605)》,约定由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总承包,后因为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存在资质问题,2016年9月16日,新疆蓝星公司与淮南润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RC-2016-08)》约定,淮南润成公司承接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工作。同日,新疆蓝星公司与淮南润成公司签订涉案《设备采购合同》,随后,新疆蓝星公司也与土建单位签订了土建补充协议。可以看出,淮南润成公司并不是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承包了涉案项目,而只是接受新疆蓝星公司的委托采购设备,双方之间不成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
二、淮南润成公司主张解除《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新疆蓝星公司与淮南润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淮南润成公司以其垫资义务已经完成,但新疆蓝星公司不能提供装置调试所需的工程条件,导致设备无法调试,以及新疆蓝星公司拖欠土建款、安装款,导致项目停滞,同时,新疆蓝星公司也未按照约定办理股东股权担保,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双方的《设备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规定表明,只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具体到本案,即新疆蓝星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关于新疆蓝星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淮南润成公司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就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一系列设备采购合同,这一系列设备采购合同均经过新疆蓝星公司审批准许,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89439926.74元,截止2020年4月24日,淮南润成公司已支付设备款68966969.83元,购买的设备均已经安装完毕,等待试车运行,淮南润成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涉案工程已经停滞两年多的时间,淮南润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停滞的原因是新疆蓝星公司无力支付项目款项,拖欠项目施工方、安装方的工程款,也无力购买石脑油等原料,导致装置设备无法调试,新疆蓝星公司辩称认为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股权质押的条件不具备,且认为是由于淮南润成公司没有对设备进行单体调试,设备没有验收合格,也无法进行整体调试,从而导致无法正式投产。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约定,新疆蓝星公司付款条件是在重整工段、加氢工段的设备装置试车完成后,双方的争议也在应该由谁完成设备装置试车,从合同文本看,《设备采购合同》第七条,双方责任7.1,淮南润成公司向新疆蓝星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协助新疆蓝星公司进行系统设备试车(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竣工验收和投产运行准备等相关工作。可以看出,试车主要义务是新疆蓝星公司,淮南润成公司只承担协助义务。从淮南润成公司与新疆蓝星公司关系看,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为新疆蓝星公司所有,淮南润成公司受新疆蓝星公司委托,负责设备采购、安装工作。淮南润成公司也与第三方设备采购商签订了合同,采购的设备均已经到达项目现场,且由淮南润成公司、新疆蓝星公司、山东华显公司三方共同到场验收,新疆蓝星公司辩称设备没有调试验收合格不予采信。因设备整体调试需要提供原材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材料需要新疆蓝星公司购买,但新疆蓝星公司未提供原材料,故新疆蓝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新疆蓝星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新疆蓝星公司通过《设备采购合同》可以获得涉案项目所需要的设备,淮南润成公司订立《设备采购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前期垫付资金的返还以及1800万元固定收益。至今,涉案设备已经停滞两年多的时间,淮南润成公司与新疆蓝星公司都表示没有资金可以投入。因涉案设备都已安装到涉案项目,淮南润成公司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的义务已经完成,但是由于新疆蓝星公司不能组织设备试车投产,也不愿意给付淮南润成公司前期垫付的资金和1800万元固定收益,所以,淮南润成公司不能够实现订立《设备采购合同》的目的,故新疆蓝星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综上,淮南润成公司因新疆蓝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主张解除《设备采购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三、淮南润成公司要求新疆蓝星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及赔偿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若支持,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淮南润成公司诉请新疆蓝星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等合计90586325.4元(设备采购合同总价89439926.74元+双方互付款项差额1146398.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本院认为,淮南润成公司举出其与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和付款凭证作为证据,证明截止2020年4月24日,其已支付设备款68966969.83元,新疆蓝星公司虽然只认可付款凭证的形式真实性,提出无法确认淮南润成公司是否支付上述设备款,但新疆蓝星公司没有举出推翻淮南润成公司已经付款的证据,也没有对付款凭证申请审计,故本院对淮南润成公司已支付设备款68966969.83元予以确认。淮南润成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为68966969.83元扣除新疆蓝星公司支付的21875658.92元,即委托人新疆蓝星公司应当偿还淮南润成公司47091310.91元。
关于淮南润成公司在2020年4月24日之后支付给第三方设备供应商的款项,淮南润成公司仍可以另行向新疆蓝星公司请求。至于淮南润成公司未支付的剩余设备款项,因淮南润成公司未实际支出,其向新疆蓝星公司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淮南润成公司诉请支付双方互付款项差额
1146398.66元,因双方往来款项不仅涉及设备款项,还有土建、设计、安装等其他款项,与本案《设备采购合同》没有关联性,淮南润成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淮南润成公司诉请新疆蓝星公司赔偿损失18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规则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故淮南润成公司诉请新疆蓝星公司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淮南润成公司认为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淮南润成公司在完成合同义务后,新疆蓝星公司应该支付其固定收益1800万元,本院认为,这1800万元的固定收益应是淮南润成公司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可得利益。关于合同解除情形下,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因合同解除场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并非因合同解除才产生,损失赔偿的对象是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都是违约的救济措施。对于违约损失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赔偿可得利益,因而在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失赔偿可以并存的情况下,损失赔偿的范围应为可得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鉴于本案的《设备采购合同》未履行完毕,故对于淮南润成公司主张新疆蓝星公司赔偿损失1800万元,本案酌定为1440万元(1800万元×8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淮南润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新疆蓝星公司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设备采购合同(编号:RC-SB-2016-08)及附件,证明:1.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项目工程总造价1.3亿元,含土建、设计、安装、设备采购等;设备采购总金额按照新疆蓝星公司确认的实际采购合同为准。3.合同约定新疆蓝星公司初期准备资金35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最终决算扣除被告3500万元外,其余作为淮南润成公司垫付资金。4.自淮南润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之日,或装置具备调试条件,新疆蓝星公司办理全体股东100%股权担保手续。5.新疆蓝星公司向淮南润成公司支付垫付资金的还款方式。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作为参考依据,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从该协议中对于付款成就条件的明确约定中可以看出,从目前情况来讲,新疆蓝星公司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二、《设备采购合同统计表》及相应采购合同;证明目的:1、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总额为89,439,926.74元;2、项目总造价已超过1.3亿,约为:采购合同金额89,439,926.74元+新疆蓝星公司前期资金3500万元+采购采管费(固定收益)300万元+项目设备采购及指导安装服务费(固定收益)1500万元=142439926.74万元;3、淮南润成公司在《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项目的垫资义务已履行完毕。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只能证明淮南润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总金额,无法确认淮南润成公司实际已支付金额,而且从上述合同中也可以看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也是按照分期支付的形式进行付款的,很多设备采购都是预留了尾款。同时,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对于淮南润成公司的定制义务并未约定上限。况且,目前由淮南润成公司采购的设备大多数还未进行单体调试,能否通过验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本院认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观点将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论述。
证据三、2017年8月11日《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蓝星丝路项目部联系单》(编号:HNRC-LXH-03),证明目的:2017年8月淮南润成公司通知新疆蓝星公司《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淮南润成公司垫资义务已履行完毕。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新疆蓝星公司未收到过上述材料,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都未约定淮南润成公司的投资额度,淮南润成公司采购的设备大多数还未进行单体调试,且淮南润成公司未举证其实际已付款金额,同时从该份材料中也可以看出,淮南润成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土建单位安装单位的付款申请也都是由淮南润成公司负责的。
本院认证意见:证据三系淮南润成公司单方制作,因新疆蓝星公司不认可曾收到联系单,淮南润成公司也未举出其他相应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四、新疆蓝星公司发布的《通知》,证明目的:新疆蓝星公司曾通知项目于****年**月**日出生产,但截至目前仍未试车;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材料只能确认一个投产目标时间,因为淮南润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采购的设备未能按期进行调试,项目无法正常投产。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五、奎屯市人民法院传票及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起诉状,证明目的:新疆蓝星公司违反《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未向项目施工方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本院认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六、补充的设备采购合同;证明目的:项目设备采购合同总额为89,439,926.74元。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只能证明淮南润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无法确认淮南润成公司实际已支付金额,而且从上述合同中也可以看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也是按照分期支付的形式进行付款的,很多设备采购都是预留了比较多的尾款,同时,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对于淮南润成公司的定制义务并未约定上限。况且,目前由淮南润成公司采购的设备大多数还未进行单体调试,能否通过验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本院认证意见: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将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论证。
证据七、审批表;证明目的:淮南润成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均经过了新疆蓝星公司的审批。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该材料仅能证明淮南润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未能证明其实际付款金额,且大量设备还未调试。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八、淮南润成公司与新疆蓝星公司之间就工程费用相互支付款项统计及财务凭证;证据九、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据八、九共同证明目的:1.淮南润成公司向新疆蓝星公司支付相关工程项目款20,197,858.25元;2.新疆蓝星公司向淮南润成公司支付相关工程项目款项14,849,858.25元;3.淮南润成公司通过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新疆蓝星公司款项金额为4,201,601.34元;4.双方之间互付款项的差额为1,146,398.66元。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双方需要在整个项目完成后进行结算才能确认最终金额,关于往来款,新疆蓝星公司在此说明一下,淮南润成公司支付给新疆蓝星公司的款项主要是为了履行原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定制义务,主要用于支付设计、土建、安装的费用,现在淮南润成公司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只存在,设备采购合同法律关系,那么新疆蓝星公司支付给淮南润成公司的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折抵采购款,至于淮南润成公司支付给新疆蓝星公司的款项,应当另案主张,不得在本案中进行抵扣。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十、《关于新疆蓝星丝路用汽说明》;证明目的:截至2019年6月11日,新疆蓝星公司仍未办理项目工程用汽手续,项目工程仍未具备装置试车条件。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设备单体调试未通过,无法进行整体调试,而且案涉工程是化工设备,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如果无法确认设备已经完全符合运行要求的情况下,新疆蓝星公司也不敢轻易进行一个整体调试,而在单体调试时是不需要用到气。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十一、截至2020年4月24日淮南润成公司设备款付款情况统计及相应凭证,证明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为89439926.74元,已经支付给设备供应商68966969.83元,未付金额为18940308.74元。
新疆蓝星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法确认淮南润成公司是否支付上述款项,即便淮南润成公司实际支付金额为68966969.83元是真实的,但是扣除淮南润成公司自认已收到蓝星丝路的24699858.25元(14849858.25元+985万元),实际只垫付了44267111.58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新疆蓝星公司为反驳淮南润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淮南润成公司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证据一、地面火炬情况说明(濮阳东方火炬工程有限公司);证据二,欠款说明及催款函(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据三,情况说明(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证据四,催款函(江阴市海鸿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证据一至四共同证明:因淮南润成公司拖延支付相应设备采购款,延误工期,致使项目未能如期完成;
淮南润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因淮南润成公司对真实性持有异议,新疆蓝星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五,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土建)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银价鉴字2020【01】号),证明目的:就案涉项目土建工程涉及的工程款结算诉讼淮南润成公司也是当事人,从鉴定结果来看,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之情形。
淮南润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造价11353972.96元只是对各方确认的工程量,不包含待定内容费用,因此,鉴定结论不是全部工程最终结果,且案件仍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无生效判决,新疆蓝星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什么仍无定论。
本院认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证据六,本院(2019)皖04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七,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八,(2019)鄂10民终86号民事裁定书,上述三组证据共同证明淮南润成公司自认采购的案涉项目有关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设备并未进行调试,并为此与供应商进行了诉讼,淮南润成公司存在拖欠供应商款项的事实,实际垫付金额与合同签约金额存在较大出入。
淮南润成公司质证意见:淮南润成公司并未就设备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仅是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法院并未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6日,新疆蓝星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淮南润成公司(乙方、设备采购方)签订了《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C-SB-2016-08)(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1.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经济开发区,1.4资金来源:自筹,1.5工程内容: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装置设备采购,1.6供货范围(1)非标设备采购、(2)各种循环泵类采购、(3)各类阀门采购、(4)工程项目防腐绝热等采购、(5)电仪及自控系统采购、(6)其他装置全部设备、(7)催化剂采购、(8)其他相关采购,1.7合同生效: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1.8供货期及采购:供货期按照乙方与甲方确认的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所有设备供货商均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第二条、性能考核:2.1按乙方与甲方确认的供应商签订的技术协议为准。第三条、质量标准:质量符合国家、供应商企业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条件;第四条、合同价款,4.1项目总造价预估为人民币:计壹亿叁仟万元整(¥1.3亿元),含土建、设计、安装、设备采购等,设备采购总金额按甲方确认的实际采购合同为基准。4.2定价方式为:4.2.1在设计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对装置所需设备、部分材料项目进行招标采购;4.2.2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招标,则由乙方进行各子系统的报价,甲方审核后作为各项子系统的合同价款,各项子系统的价款共同组成本合同总价,4.3本合同价款由如下部分组成:4.3.1各项子系统的设备总价:反应器、换热器、塔器、储罐等非标设备;各类循环泵、电气仪表设备等主体设备。主体设备的结算价以乙方与甲方确认的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价款为依据,由乙方报甲方审批,经甲方确认后,双方确认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作为付款及工程决算依据。4.3.3采购管理费(固定收益):计叁佰万元整(¥300.0万元),4.3.4设备采购服务费(固定收益):计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万元),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采购合同及其附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有关采购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双方责任。7.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协助甲方进行系统设备试车(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竣工验收和投产运行准备等相关工作。7.2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双方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1、一般规定,1.1.6合同价款: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范围内的全部工作的款项。1.1.8工期:按乙方与甲方确认的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1.1.13质保期:自甲方装置试车后一年内。系统设备、材料或部件该质保期限至该质量问题修复且再次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1.1.17固定收益:本合同所称固定收益不因工程建设资金规模及完成工程量的多少,乙方的收益为固定值。2、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甲方有权安排代表对乙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2.1.2甲方代表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甲方代表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个日历日通知乙方。甲方代表发布指令、通知时,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1.3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但若该指令在乙方作为最大善意管理人的角度认为是明显错误或明显不合理,乙方应拒绝执行,并有权直接向甲方汇报。2.1.4因甲方指定的设备、材料、电气仪表等在成套系统设备测试、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不能符合涉及工艺要求,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由甲方负责。2.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3.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不需要甲方代表审查/确认/回复的,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需要甲方代表审查/确认/回复的,甲方代表在乙方书面文件上签署意见或另行出具书面文件后生效。2.5乙方工作内容及范围,特别申明:该合同采购催化剂条款,乙方仅为甲方代付催化剂采购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因催化剂质量原因、工艺包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损失。2.5.1装置设备、材料等采购:乙方按照设计方提供的工程图纸编制采购清单,协助甲方组织材料、设备的询报价、设备的询报价、招投标、评审、签订采购合同;负责设备、材料等的监造、催交、检验、测试及验收直至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完毕,负责采购的进度管控和质量管控;甲方负责装置的主要材料、外购设备、外购材料等供应商的确认。3、采购:乙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采购等的责任义务,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甲方的要求,编制采购进度计划,负责对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负责对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监造、催交、出厂检验、运输、测试,指导安装、试车、验收等工作。3.1采购进度计划,乙方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系统总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由甲方约定。3.3采购,3.3.1乙方应在谨慎、尽职、公开和最大善意保护甲方利益的原则下,负责以下采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设备供货商短名单;(2)负责编制设备、材料的技术、上午询价文件;(3)负责开展商务评价及澄清;(4)负责开展合同的技术、商务谈判和合同的签订。3.3.2甲乙双方在采购过程中遵循质量等级、交货期、付款方式、价格依次原则,确认的供货方选择,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商;甲方确认乙方的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对材料、设备采购进行认价。3.4催交、检验、验收、运输服务,3.4.1乙方编制本系统的设备材料的催交、检验、运输、安装、测试、验收等采购进度计划,并报甲方批准,3.4.2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采购进度计划,及时派出合格的人员进行催交和检验。3.4.3乙方承诺经其验收的设备及材料质量属合格产品,完全符合其合同、技术、图纸及工艺等要求,能满足本系统的竣工验收、投产运行的要求,不存有质量缺陷,并对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3.5质量及检验,3.5.1材料、设备采购质量,甲方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质量,应确保其负责的材料、设备的制造质量满足设计文件和适用的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交货进度满足采购进度计划。3.5.2采购设备的检验,3.5.2.1甲方主导对材料、设备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的审查。3.5.2.2乙方负责对材料、设备的制造进行监造,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3.5.2.3甲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要求拒绝乙方采购的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供应商立即进行更换。3.5.2.4当对设备制造质量有争议时,乙方应与甲方协商或者委托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承担。3.5.2.5装置材料、设备到厂后,乙方应在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乙方对材料、设备进行数量、外观检验。3.5.2.6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监检费,告知手续和报检资料由施工方负责,监检费由甲方承担。8、合同价款支付、调整及结算:8.1项目总造价预估为人民币:计壹亿叁仟万元整(¥1.3亿元)含土建、设计、安装、设备采购等,设备采购总金额按甲方确认的实际采购合同为基准。8.1.1项目总价款:8.1.1.1设备价款详见《设备采购合同》,8.1.1.2材料费价款详见《材料采购合同》;8.1.1.3采管费(固定收益):计叁佰万元整(¥300.0万元),8.1.1.4项目设备采购及指导安装服务费(固定收益):计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万元)。8.2支付方式银行现汇、汇票;8.2.2系统装置价款的支付。8.2.2.1项目总造价预估为人民币计:壹亿叁仟万元整(¥1.3亿元)含土建、设计、安装、设备采购等,设备采购总金额按甲方确认的实际采购合同为基准。甲方初期准备资金35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最终决算价扣除甲方3500万元,其余均作为乙方垫付资金。8.2.2.2乙方支付设备款时,甲乙双方各承担50%(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8.2.2.3乙方垫付资金的付款方式为:乙方12月底完成重整工段、加氢工段设备装置试车完成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资金部分的20%(以先到为准),试车完成后6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资金部分的30%,试车完成后9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资金部分至80%,余款部分作为质保金,试车完成后12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设备采购款全部以现汇形式由甲方支付。8.2.4任何未经甲方与乙方书面确认的设备价款调整,都不能作为乙方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双方就合同价款做出增加调整时,应当签订有双方代表签署的设备合同变更通知单为准,或双方代表签署的设备或材料变更通知单为准。8.3甲方不按时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时间5日内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应就付款延迟事宜与乙方协商,乙方将努力维持工作的继续;若甲方的延迟付款造成乙方工作难以继续时,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乙方造成的损失。8.4乙方有义务在甲方支付期届满前,提前10天向甲方提交相应的发票,发票应当符合国家的要求,乙方延期向甲方提供发票时间,甲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9、争议、违约和索赔:9.1争议,9.1.1双方因合同条款事宜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9.1.2本合同特别约定(如有其他条款与本条款冲突,以本条款为第一有限条款。);9.1.2.1甲方不履行付款条款规定的付款义务时,乙方直接申请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按本合同9.1.2条款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9.1.2.2甲方应按未执行总金额的3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停止设备采购,直至到甲方改正并完成相关内容,停止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计算,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在此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合同余下工作量交由乙方以外的任何人或集体进行。否则乙方依据本合同9.1.2条款规定,对甲方此项违约行为进行索赔和处理。9.1.2.3自乙方支付设备采购款之日起或装置具备调试条件,甲方办理全体股东100%股权担保手续,直至合同款项全部付清担保协议解除。甲方连续两期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及股权担保协议相关内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13、合同解除与终止,13.1合同解除,13.1.1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未按甲方指定的供应商采购设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3.1.2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的,经乙方书面催告10日后仍不付款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承担乙方所有损失。
协议签订后,淮南润成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一系列设备采购合同,这些合同均经过新疆蓝星公司的审批,审批表作为淮南润成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工程决算依据。设备采购合同金额总计89439926.74元,截止2020年4月24日,淮南润成公司已支付设备款68966969.83元,其中包括新疆蓝星公司投入的设备采购款21875658.92元。淮南润成公司采购的设备已经到达项目现场,并已安装完毕,现设备处于调试阶段。
2017年10月,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项目部发出通知:一、目前公司安装建设进入收尾工作,为了力保今年顺利投产,各部门要加快处理各自工作,软件工作和硬件工作都要达到一次验收合格,不要影响最终验收工作。二、工作目标:2017年10月10日运导热油,2017年10月16日装置各种助剂装填,2017年10月22日重整单元组织生产。三、为了实现公司的工作目标,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同时也对各部门提出几点要求:1、试生产需要的资料,公司内部的9月26日完成整理归档。外部资料以消防验收为时间点。2、10月22日前要拿到专家验收批复,允许生产。3、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出台时间为9月30日前,各种安全警示牌及标语防火涂料喷完执行。4、安全生产的台帐10月10前建完。5、各级管理人员要起到带头作用,成为员工的楷模。希望大家认真完成属于自己的工作,实现我们顺利投产的目标。
后因资金问题,涉案项目已经停滞。淮南润成公司认为涉案项目在2017年底停滞,新疆蓝星公司认为涉案项目在2018年3、4月份停滞。
再查明:2016年6月5日,新疆蓝星公司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X-2016-0605)》,约定由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新疆蓝星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工程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土建、安装、设备采购等。该合同签订后,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分别与土建单位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设计单位南京中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装合同。
因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包工程资质问题,2016年9月16日,甲方(发包方)新疆蓝星公司与乙方(设备采购方)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RC-2016-08)》,协议约定:第一条,原合同(合同编号SX-2016-0605)乙方主体为淮南市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经原合同乙方主体变化及甲方同意,现乙方主体变更为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承接原合同甲方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工作,乙方有义务、责任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管理。第三条,工程项目乙方完成交付时间: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总工程量的90%,乙方在12月底前完成重整工段、加氢工段装置具备开车运行条件(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设备供应商不按合同规定按期到场导致土建、安装怠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新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安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项目总造价预估为人民币计:壹亿叁仟万元整(¥1.3亿元)含土建、设计、安装、设备采购及乙方300万元采管费和固定收益1500万元等,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按甲方确认的实际采购合同为基准。甲方支付35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最终决算价扣除甲方3500万元,其余均作为乙方垫付资金,工程总造价如超出1.3亿元,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支付设备款时,甲乙双方各承担50%(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直至甲方支付完初期建设准备资金3500万元(包含土建、安装、设计、催化剂、设备款项等主合同约定范围)。其余部分由乙方垫付。之后,由新疆蓝星公司分别与原来的土建、设计、安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一、解除原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轻质油低温异构化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C-SB-2016-08);
二、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款47091310.91元;
三、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赔偿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440万元;
四、驳回原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732元,由原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3605元,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负担331127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法官助理王泉慧
书记员马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