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与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03执637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40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815,595.96元,执行费20,5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申1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等待再审时间较长,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0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全 审  判  员   王德云 审  判  员   胥一康
书  记  员   杨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