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云,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旭镇汶河路0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思莉,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新,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东环路以东、贵阳路以北、启航以南。
法定代表人:来幼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85.00元,减半收取52,692.50元,由上诉人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芦海龙
审 判 员 王泉红
审 判 员 孙 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亚鑫
书 记 员 马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