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901民初6357号
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与被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货运车负担。
审 判 员 陈旭
法 官 助 理 叶婷
书 记 员 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