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拓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23执异3号
本院在执行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建设公司)与重庆拓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代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拓代咨询公司对本院扣划其公司账户资金79697.32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拓代咨询公司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0)新29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违法,未向其公司及田凯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本公司及田凯均不知道本案的开庭及判决,直至法院扣划了本公司账户资金,才得知此案。本公司已经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双方所约定的服务内容,本公司所推荐的田凯为兼职造价工程师,并且已经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登记至日月建设公司,本公司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本院认为,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案中,拓代咨询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日月建设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涉被扣划的资金系被执行人拓代咨询公司账户中的资金79697.32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拓代咨询公司的账户资金的执行行为,于法并无不当。拓代咨询公司要求中止执行的理由是认为原审(2020)新29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执行人拓代咨询公司认为原判决错误,其没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也没有对本案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异议,故本案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日月建设公司与拓代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新29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拓代咨询公司向日月建设公司退还服务费76000元及退还交纳的社保1729.32元,合计77729.32元;二、驳回日月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内容,日月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21年2月4日立案,网上即自动进入查控,经查,拓代咨询公司的账户有存款156.11元,网络即以79697.32元为限作冻结处理。随后,本院作出(2021)新2923执249号执行裁定书。当拓代咨询公司得知自己的账户内资金79697.32元被冻结,拓代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林琰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3月9日查询到拓代咨询公司的账户有存款85006.11元时即扣划了该账户内的79697.32元,向申请人日月建设公司进行了支付,该案于2021年4月18日结案。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拓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桂茹 审  判  员   米晓玲 人民 陪 审员   李少斌
书  记  员   董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