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敏捷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802号之一
原告:库车敏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镇汗勒艾日克村六组053号。
法定代表人:闫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石化新村社区长宁规划道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任建明,该公司经理。
库车敏捷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库车敏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敏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敏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库车敏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长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