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某某色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6094号 原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色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6,560,730.4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718,418.09元(以16560730.4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暂计至2022年1月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1日,被告阿克***色纺有限公司发出南区x#纺纱车间土建安装工程邀请招标文件,同年8月30日原告中标。2016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区x#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74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承包方式为:采用总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期、包质量、***施工、***。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59,500,000元(双方确定的招标和图纸、询标纪要一次性包干)。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开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及设计单位对空调、配电室以及部分工艺进行了设计变更,以至2017年12月25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20年12月7日,原告将结算资料交付给被告,送审价款为64,095,555.4元,现被告仅付款47,534,825元,剩余工程款16,560,730.4元一直未付。原告就工程结算审核事宜多次向被告发函和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色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17元,减半收取计62,659元,由原告新疆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文  杰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