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421X7。
法定代表人:胡士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园区综合产业园庐山街40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961933809。
法定代表人:侯海斌,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公司经理,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7号楼3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704609621。
法定代表人:赵峰,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杨枫,女,1978年6月5日生,满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侯海斌,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才玉坤,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群众,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罗辉,女,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工人,群众,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赵峰,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王永玲,女,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才玉婷,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葫芦岛园林处干部,群众,住葫芦岛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枫、侯海斌、才玉坤、罗辉、赵峰、王永玲、才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0年8月向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枫、侯海斌、才玉坤、罗辉、赵峰、王永玲、才玉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0年8月、11月、2021年1月、5月、9月、2022年2月、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枫、侯海斌、才玉坤、罗辉、赵峰、王永玲、才玉婷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
2020年8月,兴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抵押财产(葫房他证龙字第××号、葫芦岛他项(2016)第20025号)进行拍卖,经两次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格12749130.8元接收上述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5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且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徐国峰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