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81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代码证号:70177421-X。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园区综合产业园庐山街40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961933809。

法定代表人:***,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公司经理,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公司经理,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赵峰,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赵峰,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杨枫,女,1978年6月5日生,满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才玉坤,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群众,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罗辉,女,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王永玲,女,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

被执行人:才玉婷,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葫芦岛园林处干部,住葫芦岛市。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赵峰、***、杨枫、才玉坤、罗辉、王永玲、才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赵峰、***、杨枫、才玉坤、罗辉、王永玲、才玉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赵峰、***、杨枫、才玉坤、罗辉、王永玲、才玉婷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八名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屋进行了查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本案贷款抵押财产等进行冻结、查封。因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名下涉及执行的土地和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自诉,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案贷款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处置。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赵峰、***、杨枫、才玉坤、罗辉、王永玲、才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赵峰、***、杨枫、才玉坤、罗辉、王永玲、才玉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