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403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忠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