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7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塔山镇东白村。
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园区综合产业园。
***与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船舶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获得的财产线索,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和厂房及其附属土地。经查,上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冻结、查封,本院控制措施均为轮候,暂时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葫芦岛亿拓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岩
审判员***
审判员尤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