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20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银川市福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市福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