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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6民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201房自编B2。
法定代表人:洪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万山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解放街。
负责人:张金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网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东侧金阳世纪城写字楼2号1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殷磊,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上诉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万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万山公司)、中网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科技公司)、蒲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讯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在本案中诉讼请求是追讨劳务欠款,在一审查明认定事实中,确认长讯公司与**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是蒲勇所聘用。2、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就本案涉及项目是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铜仁市兴网网络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违法分包给蒲勇的行为。广电万山分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格的50%进度款给上诉人,上诉人也按约定要求支付给铜仁市兴网网络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且铜仁市兴网网络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被授权人蒲勇并无异议。广电万山分公司确认与上诉人并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故上诉人不存在拖欠工程费等违约行为。3、上诉人与蒲勇没有分包关系。由蒲勇个人行为产生债务不应该由我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特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欠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广电万山公司分别与被告长讯通信公司、被告中网科技公司签订《广电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和《贵广网络FTTH皮线光缆入户工程施工单项工程合同》,将万山区下溪乡、敖寨乡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乡村光缆、安装箱体、熔接工程发包给被告长讯通信公司,将入户皮线光缆施工发包给被告中网科技公司。随后,被告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将承接的上述工程转包给被告蒲勇,原告**为被告蒲勇施工。2017年10月11日,经结算被告蒲勇欠付原告施工费65,000元,被告蒲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8年1月24日,因被告蒲勇未如期支付原告施工费,经万山劳动部门解决,被告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41,000元(其中:长讯通信公司支付了25,680元)。2018年2月6日,被告蒲勇向原告出具欠条,对尚欠原告的施工费24,000元,明确在同年4月30日前付清。另查明,被告广电万山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向被告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至今未与被告蒲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被告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蒲勇的行为无效。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蒲勇应承担支付原告施工费的合同义务,同时《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又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一定突破,目的即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故被告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应对被告蒲勇欠付原告的施工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电万山公司已同被告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履行了合同支付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为此,判决:一、被告蒲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工费24,000元;二、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网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之规定,广电万山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效,而长讯公司与中网科技公司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蒲勇的行为无效。对于长讯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本案中,**作为实际施工人,蒲勇作为转包人,长讯公司、中网科技公司作为前手违法转包人,蒲勇对欠付的劳务工程款应承担付款责任,长讯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2018年1月24日,经万山劳动部门解决,长讯通信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共同支付给**41,000元(其中:长讯通信公司支付了25,680元)。足以证明长讯公司、中网科技公司及蒲勇对于欠付**劳务费的事实,长讯公司是认可的,且代为履行过付款义务。因此,对长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与蒲勇没有分包关系。由蒲勇个人行为产生债务不应该由我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沿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电赏
审判员  吴晓慧
审判员  田亚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景煊
书记员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