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胜,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网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东侧世纪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殷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电公司)、中网运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7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7民初字257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与事实不符。2.贵州广电公司、中网公司对***的诉请,无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一审法院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裁定驳回***的起诉错误。
贵州广电公司、中网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贵州广电公司、中网公司支付***从2020年5月至今的工资10,000元;2.判决贵州广电公司、中网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的补偿款3,000元;3.诉讼费由贵州广电公司、中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从2010年开始在贵州广电公司上班。***称其从2020年5月至今未领到工资,于2020年9月8日向沿河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9月14日,沿河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沿劳人仲案号(2020)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从2010年开始在贵州广电公司上班,***称其从2020年5月至今未领到工资。由此可见,贵州广电公司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贵州广电公司支付***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请贵州广电公司、中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该案无论作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在处理劳动纠纷的职责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职权,一审法院以本案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7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芳
审判员 唐正洪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方芊
书记员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