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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江县分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6民初10号
原告:***,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迅、余克琪,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江县分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德江县光明路。
负责人:王一宁。
被告:**(稳坪人),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彭亚军,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中网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东侧金阳世纪城写字楼2号楼1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殷磊,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德江天成通信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德江县黎家堡社区新一中。
法定代表人:黎高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德江供电局,住所地为贵州省德江县城南大学城旁。
负责人:田景江。
第三人:**(堰塘人),男,1990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江县分公司、中网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天成通信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德江供电局、**、彭亚军及第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事实未调查清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黎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稳
书记员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