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禹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财保11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禹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丁生东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禹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在14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禹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在14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生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