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81民初1568号
原告: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和焕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立焱,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立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