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3民初136号
原告: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北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50907977w。
法定代表人:和焕焕,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988号检测楼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3166701583。
法定代表人:***,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支行的账户×××中的存款37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责任限额为44万元)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吉林市威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通×××支行的账户×××中的存款3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