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8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090797-7。
法定代表人和焕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的***与山东天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劳人仲裁字(2015)第20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