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丁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2民初1506号
原告: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庄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丁恭,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本县。
原告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丁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2019年8月15日,原告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元,由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