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满、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163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庄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05913926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海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4854H。
法定代表人:祁金生。
原告***与被告*满、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给付质保金外的工程款19530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