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6110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达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源达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源达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源达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达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达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已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源达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阳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