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财保1号
申请人: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宏杰,男,1970年5月21日,住西安市雁塔区,系申请人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武魁,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软件园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068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3025.6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陕西国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2021】西周法诉保函字第209号担保函,为其该保全申请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软件园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068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3025.66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90元(申请人已预交),诉讼中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周 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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