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5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武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甲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裕盛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维畅,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4690元,由西安朗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4690元,由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任华
审判员  王慧芳
审判员  吉英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谧
书记员  胡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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