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2193号
原告: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科技二路65号清扬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7620L。
法定代表人:赵武魁,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哑柏镇创业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240745149525。
法定代表人:刘维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宏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8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445元,由原告陕西凯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雪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田野
书 记 员   赵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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