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452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褚衍文
人民陪审员丛日国
人民陪审员丛会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谭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