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32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林家围村。
法定代表人:许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文华,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陆良县宏利曲轴厂。
法定代表人:郑学军,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王丽艳,女,汉族,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与陆良县宏利曲轴厂、王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良县宏利曲轴厂厂房倒闭,被执行人王丽艳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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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孙江林
审判员 闻平良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平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