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2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林家围村。
法定代表人:许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良县宏利曲轴厂。
住所:陆良县马街镇漾稻村委会漾稻村。
法定代表人:郑学军,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王丽艳,女性,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陆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良县宏利曲轴厂(郑学军)、王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以“和被执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9)云0322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江林
审判员 闻平良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平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