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244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健,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婕,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清欠办主任,住济南市。
被告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徐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云娇,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辉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3元,减半收取5821.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