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新区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彬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3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新区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陇商国际第一幢D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喻东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娟,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彬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57号2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家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审第三人: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中华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兰州新区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告甘肃彬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新区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6.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魏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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