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大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中华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薛代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州大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柏道路41号第5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蔺应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鸿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路
审 判 员  陈 桂
审 判 员  芦 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玉
书 记 员  程美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