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366号
原告:广西康消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HWTU9Y,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荣安五金管材批发市场2栋5-6号。
法定代表人:苏达辉,总经理。
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635012X3,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正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史利萍,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康消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康消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707元减半收取计48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