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霞,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635012X3,住所地靖江市马桥正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史利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1840元,合计2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学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园丁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