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霞,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635012X3,住所地靖江市马桥正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史利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1840元,合计2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学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园丁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