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1799号
原告:***,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国,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正北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史利萍。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吉安路**
法定代表人:范世宏。
原告***与被告**、江苏**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金战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