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财保1070号
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A座21层2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87337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毛,系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678187。
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973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奥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