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973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工。
被告:萍乡博物馆,住所地萍乡市滨河东路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0049133192XG。
法定代表人:*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萍乡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赣0302财保1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银行账号79×××08的银行存款及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在被申请人萍乡博物馆的工程款共计2720000元。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银行账号79×××08的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在被申请人萍乡博物馆的工程款共计272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