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81民初516号
原告江西正达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工业园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6976163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路7栋1-202室。注册号:360403220007558。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9733。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达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被告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原地址查无此公司,且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正达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元,退还给原告江西正达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