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79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973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萍乡博物馆,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滨河东路376号,组织机构代码49133192X。
法定代表人:*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萍乡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银行账号79×××08的银行存款及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在被申请人萍乡博物馆的工程款共计2720000元,并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赣0302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银行账号79×××08的银行存款2146.38元和该公司在萍乡博物馆应收工程款1843393.58元。之后,申请人向本院起诉并于2020年1月7日立案,现申请人以尚有874460.04元未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4460.04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的银行存款874460.04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