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涂洪有、江西粤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72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9733。

法定代表人:曾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有,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路萌,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1200610934716。

被申请人:江西粤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5办公楼1519室(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14779349。

法定代表人:林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有与被申请人江西粤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24220.90元的冻结。理由为本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赣0103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现判决已于2021年2月15日生效,且被申请人**有已申请执行。为此,申请人申请依法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61602500018010152575,开户行:交通银行南昌抚河支行)存款624220.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新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