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青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2069734352E。
法定代表人:代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舒羽,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南方建筑装潢配套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9733。
法定代表人:曾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工程结算数额过高,远远超出合同约定价,对于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817436.42元,远远高于合同约定价。二、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权限仅为一般授权,其所发表的代理意见不构成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和案涉事实的承认。三、本案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应当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
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滥用司法程序,请求贵院依法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10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后,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未提出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判决结果。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再审提出的“1、撤销原判决,并进行再审改判;2、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5392.54元;3、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利息请求;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部分诉讼费用”等再审请求,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综上,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祝春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艳琴